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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一)

2018年07月11日来源:监理工程师考试 所有评论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一)

1总则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共五个内容,注意挑错。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应提前十天。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总之:有了监理机构,一切有关合同的事宜均应通过监理机构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_2012-0202)协议书中也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注册号。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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